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與姜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24

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與姜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5)錫濱商初字第00697號
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法定代表人滕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矯洪陽,吉林恒連律師事務所。
被告姜XX。
本院在審理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訴被告姜XX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明確表示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自行決定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姜XX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617元減半收取309元,由原告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某某
代理審判員楊某
人民陪審員王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孫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