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tel
18088606099

網站公告: 誠信為先,法律至上是恒連不斷進取之道。

成功案例

當前位置:首頁-成功案例

魏XX與李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時間:2019/05/24
魏XX與李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民二終字第55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XX,男,1968年7月14日生,漢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矯洪陽,吉林恒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66年10月3日生,漢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黃XX(系李XX妻子)。

  上訴人魏XX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112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矯洪陽,被上訴人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原審訴稱,2014年7月21日,原告經屯鄰介紹到被告家中干活,2014年7月29日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搭建的翹板表面光滑,原告從模板上摔下來,原告摔下后,想重新搭建翹板,在尋找翹板時,因被告地下室入口未封閉亦未放置警示標志,致使原告摔到地下室,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德惠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天,醫療費4292.77元,后因傷勢嚴重轉院到長春骨傷醫院繼續治療,住院18天,醫療費41669.47元?,F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5962.24元、誤工費1959.76元、護理費9773.10元、伙食補助費22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矯正器械及鎮痛泵費1980.00元、出院后誤工費13451.08元、傷殘賠償金19242.42元、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后續治療費13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律師代理費7000.00元,合計128268.60元。

  魏XX原審辯稱,原告的訴訟主體不正確,原告系劉某甲雇傭,被告和劉某甲之間是承攬關系,應駁回原告的起訴,另被告亦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劉某甲存在過錯,其明知原告有癲癇疾病,仍雇傭原告從事繁重的工作,其對原告的損失應有一定責任,應追加劉某甲為被告;原告自身有過錯,被告的地下室屬于個人空間,并非公共場所,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且被告已在入口設置了擋板,起到了提醒作用,原告已在被告處工作8天,自己未注意導致損害發生,其主觀存在過錯;地下室非工作區域,原告擅自進入,原告主觀有過錯;原告有癲癇疾病,仍從事繁重工作;原告受傷離開被告家后6小時才到德惠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且治療傷情與長春骨傷醫院確定的傷情不一致,不能證明原告的傷和被告有關。

  經原審審理認定,2014年7月21日,原告經案外人劉某甲介紹,受雇于被告為被告從事室內裝修(抹灰、粘磚)工作,系力工。2014年7月29日,原告在工作期間墜入地下室,導致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德惠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治療3天,醫療費4292.77元,后轉院到長春骨傷醫院繼續治療,住院18天,醫療費41669.47元。2015年1月22日,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胸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以三個月為宜;后續治療費約需13000.00元。另查明,此次裝修工程,工人9人,其中力工5人、瓦工4人,力工日工資120.00元、瓦工240.00元,工期15天。工程完工后經結算,被告共支付工資款22900.00元。上記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德惠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出院診斷書、住院病歷、用藥詳單各一份、醫療費用票據八枚;長春骨傷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診斷書、用藥清單各一份、醫療費票據一枚、醫療器具費用票據三枚、交通費票據十枚、120車費票據一枚、證人劉某某、姜某某的證言;德惠市菜園子鎮法律服務所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復印件各一份;收條一枚、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主張裝修工程系承包給劉某甲,被告與劉某甲之間是承攬關系,原告受雇于劉某甲而非被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已支付給劉某甲22900.00元,但劉某甲給被告出具的收條上明確寫明了此款系工資款,同時德惠市菜園子鎮法律服務所調取的被告的筆錄中,被告明確表示“不是包給劉某甲,瓦工是瓦工錢,力工是力工錢”,劉某甲的筆錄亦對此予以了確認;另被告承認其支付給劉某甲的工人工資款為22900.00元,雙方最終結算也是22900.00元,與被告陳述的工程完工后結算承包費的經過不符,故本院對被告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的活動與其工作有內在聯系,應認定其系工作過程中受傷,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裝修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受到損害,應根據原、被告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在工作場所已工作8天之久,應當清楚地下室的存在及入口位置,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具有一定的危險意識,故其對自己墜入地下室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部分責任,以30%為宜。被告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享受勞動成果,理應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因其對地下室入口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導致原告墜落受傷,其應承擔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但鑒于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70%為宜。被告主張的原告在德惠市人民醫院門診診斷病情與住院診斷病情以及長春骨傷醫院診斷的病情不一致,不能證明原告的治療費用與在被告家受傷有關,因德惠市人民醫院的門診診斷僅為患者陳述(主訴)及初步診斷,并未經檢查確診,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自身患有疾病,損害結果由此導致,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1000.00元,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十枚票據沒有日期,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因其自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以6000.00元為宜。關于律師代理費,經本院核算,并無不當。此次事故,原告的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45962.24元、護理費2361.92元/月3個月=7085.76元、伙食補助費100.00元/天21天=2100.00元、誤工費89.08元/天22天+1937.42元/月5個月=11646.86元、矯形器械費1500.00元、傷殘賠償金9621.21元/年20年10%=19242.42元、精神撫慰金6000.00元、后續治療費13000.00元、鑒定費2700.00元、律師代理費70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原審判決如下:一、被告魏忠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李德雙各項經濟損失110237.28元的70%即77166.10元、精神撫慰金6000.00元,合計83166.1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5.00元,返還原告277.50元;余款277.50元及郵寄費72.00元,原告承擔104.85元,被告承擔244.65元。

  宣判后,魏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為:依法撤銷(2014)德民初字第1126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李XX所有訴訟請求;判令李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為: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原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裝修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根據原、被告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認定事實錯誤。事實是,李XX受雇于案外人劉某甲,李XX與魏XX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理由是:李XX來魏XX家干活之前,二人根本就不認識,直到案發魏XX才知道李XX姓名,雙方從未就工資待遇等有過任何協商,工資待遇由劉某甲與李XX磋商確定并支付,工作內容、范圍也由劉某甲安排。不存在所謂的李XX經劉某甲介紹受雇于魏XX的情況,李XX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情況,原審判決憑空推測、證據不足。魏XX要進行房屋裝修,于是承包給了經常從事該工作的劉某甲,并說明承包的價格,魏XX將承包費一次性交付給劉某甲。因該項承包主要的內容為體力勞動,承包款主要體現在工資上,所以魏XX為劉某甲出具了收條一枚,注明“工資款”,但總數由劉某甲確定,至于找幾個人干活、干幾天、工資如何計算、如何確定,魏XX沒有參與也不知情。原審庭審中已有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上述情況。從權利、義務關系上看,李XX受雇于劉某甲,與劉某甲為雇傭關系,李XX與XX超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審判決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予采信,卻認定李XX受雇于魏XX,導致錯誤判決。2、原審認定李XX的傷情系在工作中造成,證據不足。事實是:魏XX發現李XX時,李XX僅僅是頭部有擦皮傷,魏XX對其進行了包扎,并詢問李XX是否有其他受傷位置,在確認無其他傷情后,李XX自己步行至家中,六、七個小時后,李XX才聲明自己有骨折現象,進行治療??v觀本案全部證據,李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骨折系在魏XX家形成,其骨折發生的時間與在魏忠超家中受傷時間來看,其骨折與魏XX無因果關系。所以,魏XX認為自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二、原審法院在審理期間,程序不合法。1、原審審理期間,魏XX書面申請依法追加劉某甲為原審被告。原審法院直至判決送達之后都沒有給予合理的不予追加的解釋。魏XX認為,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程序不合法。2、原審法院不能公正審判。原審庭審時,魏XX申請最了解案情的證人出庭作證,而原審判決對證人證言不能全面分析,對能證明客觀事實的部分置之不理。關于德惠市菜園子鎮法律服務所提供的證據,并非魏XX真實意思表示,魏XX與李XX到底是什么關系應通過雙方的權利義務去認定,對于非法律專業人士的魏XX所謂的“承包”是為了促成調解,在調解員的哄騙下形成的,不足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三、魏XX對李XX無需承擔賠償責任。1、李XX受雇于劉某甲,劉某甲明知李XX患有癲癇病卻雇傭李XX,系劉某甲與李XX過錯造成,應由劉某甲與李XX承擔責任,不應由毫不知情的魏XX承擔責任。2、魏XX家中裝修位置是確定的,李XX等工作的空間是有限的、明確的,地下室無需李XX等人進行工作(證人證言充分證明),地下室本屬于魏XX生活私密空間,并非公共場所,本沒有設置警示標示的義務,但魏XX為了安全還是設置了足以提示的擋板,且李XX在魏XX家中已經工作了8天,對周圍環境應清楚明了,李XX不但擅自到魏XX家中地下室,又稱是在魏XX家中受傷,提出高額賠償。

  李XX二審辯稱:一、魏XX雇傭李XX及劉某甲干活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魏XX提交的劉某甲工資收條以及魏XX本人在司法所簽署的筆錄均證實雙方是雇傭關系。應駁回魏XX的上訴請求。二、魏XX沒有證據證明李XX在本次送醫院治療前有其他損害以及癲癇病,因此魏XX提出的這兩個上訴理由均沒有證據支持,不成立。三、原審審理程序合法,劉某甲不是本案必然被告,法院有權不予追加。

  本案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魏XX對李XX的損害后果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及陳述,可以認定李XX通過劉某甲介紹向魏XX提供勞務,魏忠超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李XX與魏XX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的事實。且李XX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應認定其因。

  


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南環城路1088號南環城路與幸福街交匯綠地中央廣場B10B棟5樓528室    電話:0431-88526852    
版權所有:吉林恒連律師事務所    ICP備案編號:吉ICP備19003403號-1
69堂无码国产精品专区_久久六免费视频免费观看_欧美丰满裸体一级a片_欧美三级免费黄片

<p id="q07x3"></p>
<acronym id="q07x3"><strong id="q07x3"></strong></acronym>

  • <tr id="q07x3"></tr>
    <big id="q07x3"><strike id="q07x3"><ol id="q07x3"></ol></strike></big>
  • <object id="q07x3"><strong id="q07x3"><small id="q07x3"></small></strong></object>

      <pre id="q07x3"><label id="q07x3"></label></pre>